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46號
聲 請 人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明義
代 理 人 呂紹榮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3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鞠云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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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4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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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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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│107年5月23日 │78,390元 │ER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李照雄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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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│107年5月24日 │86,250元 │ER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李照雄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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