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49號
聲 請 人 簡進光
代 理 人 蔡松坡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庭君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4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1│康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77-NE000225至 │10 │100000│
│ │ │77-NE00023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2│康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4-NY0000000 │1 │38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