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7號
聲 請 人 李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佩璋
訴訟代理人 鄭倩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1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李婉菱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07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李氏國際開發股份有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│107年3月14日 │100,000元 │S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李佩璋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