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吉布達偉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Vojislav Jevtic
代 理 人 李如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曜捷運通有限公司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8日 │13,640元 │BO0000000 │
│ │ │城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