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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57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金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代 理 人 陳蔚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,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 准許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7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曜進有限公│第一商業│107年6月29日│73,206元 │KA0000000 │ │ │司 吳政修│銀行南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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