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75號
聲 請 人 金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雄
代 理 人 陳蔚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,
惟依民
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
准許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徐嘉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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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7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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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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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曜進有限公│第一商業│107年6月29日│73,206元 │KA0000000 │
│ │司 吳政修│銀行南門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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