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
聲 請 人 風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純清
代 理 人 簡昭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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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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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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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風暴國際股│中國信託│107年3月1日 │45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文文 │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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