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67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楠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家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7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楠興交通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│107年9月1日 │200,000元 │J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負責人高家楠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楠興交通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│107年9月1日 │9,070元 │J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負責人高家楠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