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84號
聲 請 人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屬庄
代 理 人 鄭涵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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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8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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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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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雄獅旅行│合作金庫│107年8月4日 │710,100元 │IH0000000 │
│ │社股份有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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