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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菲爾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仁 代 理 人 邱佩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炎洲股份有限公司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│106年5月5日 │22,288元 │CI0000000 │ │ │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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