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1號
聲 請 人 日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俊松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32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支票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
民國107 年1 月23日、106 年11月23日屆滿,
迄今均無人申
報權利,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訛。而
聲請人於107 年1 月23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,雖附
表編號1 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(應至
同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),
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周慈怡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年度司催字第113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金額 │
發票日 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王牧絃 │彰化商業│273,200元 │106年9月20日 │LN0000000 │5個月 │
│ │ │銀行大直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環碩生化│臺灣銀行│75,391元 │106年7月31日 │AK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科技股份│木柵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