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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日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32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支票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 民國107 年1 月23日、106 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而 聲請人於107 年1 月23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,雖附 表編號1 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(應至 同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)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司催字第113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金額 │ 發票日 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王牧絃 │彰化商業│273,200元 │106年9月20日 │LN0000000 │5個月 │ │ │ │銀行大直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環碩生化│臺灣銀行│75,391元 │106年7月31日 │AK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科技股份│木柵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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