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日華建築物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野村敏夫
代 理 人 徐曉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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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7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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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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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廖妙靜│永豐商業銀│106年6月15日│33,6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城中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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