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
聲 請 人 永勤測繪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寶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冠伶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祥安營造工│台北富邦│ │ │ │
│001 │程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106年10月15日│ 337,680元│MC0000000 │
│ │ 詹登富 │木柵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