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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永勤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祥安營造工│台北富邦│ │ │ │ │001 │程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106年10月15日│ 337,680元│MC0000000 │ │ │ 詹登富 │木柵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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