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群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震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
公示催告。
理 由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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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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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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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群夯企業有│華南商業│106年8月31日│21,000元 │ND-0000000│
│ │限公司 李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
│ │震岳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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