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群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震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公示催告。 理 由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群夯企業有│華南商業│106年8月31日│21,000元 │ND-0000000│ │ │限公司 李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 │ │震岳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