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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君 訴訟代理人 劉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9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蔡蕙婷│台新國際│106年8月30日│13,270元 │C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厚普有│台新國際│106年9月30日│8,750元 │SS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源源有│台新國際│106年9月30日│3,100元 │SS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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