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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奭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於民國107 年1 月27日屆滿,惟因該日為週六,故 以週一即107 年1 月29日代之,迄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0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澎富企業有限公│中國信託商業│106年10月2日│16,000元 │DJ0000000 │ │ │司 蔡瑞富 │銀行城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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