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奭融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春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於民國107 年1 月27日屆滿,
惟因該日為週六,故
以週一即107 年1 月29日代之,
迄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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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0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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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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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澎富企業有限公│中國信託商業│106年10月2日│16,000元 │DJ0000000 │
│ │司 蔡瑞富 │銀行城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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