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朱薏樺
代 理人 兼
送達代收人 何懷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7 年2 月15日,因為連續假日而順延
於107 年2 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周芳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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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9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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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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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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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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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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