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號
聲 請 人 堃鈦奈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于紹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 月15 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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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3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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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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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森美工業│臺灣中小│106年8月8日 │47,565元 │AE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陳│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恭平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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