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7號
聲 請 人 興億針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元海
代 理 人 張富香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46號
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07 年1 月6 日為休息日,
翌日為
星期日,故順延至107 年1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幸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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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327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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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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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義翰實業股│滙豐(台灣)商│106年6月30日│813,539 元│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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