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林沛綺
代 理 人 賴委賢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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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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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 類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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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華迅股份有限公司│81NX-051 │普通股│1 │3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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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華迅股份有限公司│81NX-052 │普通股│1 │2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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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華迅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X-0000000 │普通股│1 │4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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