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3號
聲 請 人 黃明明
訴訟
代理人 楊明秀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琪雯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4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1│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