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以豪
代 理 人 楊彣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2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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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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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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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│102年6月7日 │283,500元 │EH0000000 │
│ │行中山分行│銀行中山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秀琴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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