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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兆元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2月28日為休息日,故順延至 107年3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35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品承營造股│合作金庫│106年10月31日 │120,144元 │JM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許睿宸 │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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