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瑞凌庚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惠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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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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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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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瑞凌庚生物醫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22日│15,000元 │BP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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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瑞凌庚生物醫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25日│100,000元 │BP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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