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2號
聲 請 人 劉世華
代 理 人 吳麗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文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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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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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X0000000-0 │1 │1395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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