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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保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生 代 理 人 江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 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8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81G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81GX-0000000-0 │1 │88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3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88NX-0000000-0 │1 │51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4│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│1605-81-NX-000000-0 │1 │14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5│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│1605-84-NX-000000-0 │1 │121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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