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6號
聲 請 人 呈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福氣
訴訟代理人 林佳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屆滿(因末日
107 年1 月7 日為假日順延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嘉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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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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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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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川富空調有│彰化商業│106年9月2日 │ 69,350元 │LN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邱│銀行永春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雅庭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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