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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信鴿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芬 代 理 人 孫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0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上林文化事業│台灣中小│106年11月30日 │285,214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劉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美娟 │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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