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信鴿國際文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麗芬
代 理 人 孫美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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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0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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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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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上林文化事業│台灣中小│106年11月30日 │285,214元 │AD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劉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美娟 │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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