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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張文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1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 │普通股│1 │1,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00000000 │普通股│1 │467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00000000 │普通股│1 │1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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