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2號
聲 請 人 潘銀治
代 理 人 張文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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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1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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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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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D0000000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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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X00000000 │普通股 │1 │467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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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X00000000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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