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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酩洋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香文 訴訟代理人 詹寶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1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酩洋國際酒│臺灣新光│106年9月10日│96,000元 │LC0000000 │ 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松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方香文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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