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8號
聲 請 人 丁嘉慧
代 理 人 陳芊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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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1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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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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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7NX0000000-0 │1 │3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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