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
聲 請 人 吳珮君(即吳深池之
繼承人)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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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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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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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-00000000-0 │1 │65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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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5-FX-0000000-0│1 │4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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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68-PX-0000000-0│1 │57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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