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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吳珮君(即吳深池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-00000000-0 │1 │65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5-FX-0000000-0│1 │46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3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68-PX-0000000-0│1 │575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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