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代 理 人 翁綾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舜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 年三月三十一日,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 壹拾萬元,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 舜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、付款人為玉山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萬元、票據號碼000000 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 一七二三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三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,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子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