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
聲 請 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芳吟
代 理 人 翁綾霙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舜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
年三月三十一日,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
壹拾萬元,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
舜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、付款人為玉山
商業銀行松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萬元、票據號碼000000
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
一七二三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三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