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2號
聲 請 人 理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重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4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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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5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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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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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理義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│106年9月1日 │8,640元 │LI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陳重義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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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