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3號
聲 請 人 人文禮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靜如
代 理 人 顏素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東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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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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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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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│106年11月6日│199,000元 │EH0000000 │
│ │行仁和分行│銀行仁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黃文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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