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9號
聲 請 人 昕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允齡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2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湘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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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5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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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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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財團法人│合作金庫商│106年11月28 │758,727元 │LH0000000 │
│ │中台山佛│業銀行松山│日 │ │ │
│ │教基金會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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