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7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承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承鋼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倫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 五日,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萬伍仟肆 佰陸拾柒元,票據號碼U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承鋼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倫所簽發 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、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安 康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七元、票據號碼UA00 000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 司催字第一六八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0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七年三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