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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慶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清財 代 理 人 蔡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2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0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X-000000-0│1 │9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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