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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揚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福二企業行│安泰商業銀│106年4月10日│18,113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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