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
聲 請 人 揚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彥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
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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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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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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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福二企業行│安泰商業銀│106年4月10日│18,113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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