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8號
聲 請 人 大紀元時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慧玲
代 理 人 邱淑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
十五日,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分行,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
肆元,票據號碼AM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
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、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
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九十四元、票據號碼AM00000
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
第一一一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