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1號
聲 請 人 優銳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宇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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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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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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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優銳資訊有限│國泰世華│106年11月30日 │148,421元 │LA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吳宇強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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