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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優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優銳資訊有限│國泰世華│106年11月30日 │148,421元 │LA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吳宇強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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