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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捷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訴訟代理人 許鳳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 122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7年5月2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龍欣興業│聯邦商業│106年11月30日 │82,929元 │UA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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