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3號
聲 請 人 華陽文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陽荔屏
代 理 人 吳祥裕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9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鄭涵文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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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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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第一銀行│第一銀行│106 年11月8 日│50,000元 │EH0000000 │
│ │大安分行│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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