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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詠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中盛 訴訟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4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66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俊驊企業有│第一商業│105年9月20日│22,918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江│銀行松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春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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