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60號
聲 請 人 詠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温中盛
訴訟代理人 林惠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4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湘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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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66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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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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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俊驊企業有│第一商業│105年9月20日│22,918元 │HA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江│銀行松山│ │ │ │
│ │春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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