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3號
聲 請 人 樺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秀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6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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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73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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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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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吳昭立│花旗(台灣│107年1月31日│470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 │)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營業部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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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