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6號
聲 請 人 富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承德
代 理 人 楊雅涵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5月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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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73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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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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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朱臣企業│台北富邦│106年12月5日│21,700元 │J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師大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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