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
聲 請 人 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威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書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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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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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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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華億醫療儀│華南商業│107年2月1日 │543,900元 │MD0000000 │
│ │器科技有限│銀行永吉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羅珊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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