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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80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復華 訴訟代理人 謝繐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5月26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80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福圓號食品│永豐商業│106年3月15日 │3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興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賈復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福圓號食品│永豐商業│106年12月25日 │46,5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興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賈復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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