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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8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集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集美設計有       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洪麗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8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集美設計有限公司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6年12月25日 │13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集美設計有限公司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7年2月20日 │53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洪麗鈴 │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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