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6號
聲 請 人 協泰順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尤宏源
代 理 人 吳秀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惠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836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合泰鋼鐵有│聯邦商業│107年1月31日│257,796元 │UI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銀行東台│ │ │ │
│ │邱奕棟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